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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政发规〔2024〕6号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26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阅读 17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吉木萨尔县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吉木萨尔县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废旧设施农业温室拆除复垦进度,提升老旧设施农业温室改造力度,促进设施农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县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拆除废旧温室补助标准

    对无修复利用价值、水源无法保障、基础设施滞后、布局分散的设施农业温室拆除后恢复耕地的,每座温室(标准温室)补助资金0.3万元。

二、改造老旧设施温室补助标准

(一)对集中连片改造使用50座以上且承包年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按照每座温室改造费用的50%补助,补助上限0.4万元,达到改造标准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改造费用补助。

(二)对集中连片改造使用100座以上且承包年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按照每座温室改造费用的50%补助,补助上限0.8万元,达到改造标准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改造费用补助。

(三)实施主体必须保证承包年限达到5年(含5年)以上,承包年限未达到具体规定年限,县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前期已兑现的补助资金。

三、新建温室补助标准

对集中连片新建100座以上,按照每座温室建设费用的50%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万,达到生产标准并投入生产,经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建设费用补助。

四、补助对象及固投资金认定

(一)实施主体范围。改造主要以承包使用温室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科研单位、农户等为主体。改造用于种植蔬菜、食用菌、设施林果、育苗等的设施农业温室。

(二)投入资金认定。投入资金均由实施主体承担。投资额认定仅限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人工费用、租赁费用等无固投类资金不得计入投入资金进行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根据实际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及新建温室投入生产情况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资金补助。对重点发展设施特色农业的企业或其他团体,在必要时可按照投资额度比例进行补助,待改造全面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额兑现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

管理体制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二)严格资金管理。项目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组织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项目给予技术指导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做好资产移交管理等工作。

(三)强化项目绩效。县财政局要强化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资金补贴组织不力、资料不齐全、绩效不明显的乡镇要进行通报批评,确保设施农业补助资金落地见效。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新建、改造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23年底前签订协议并支付承包费的按2023年《吉木萨尔县设施农业温室改造补助方案》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