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近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企业已建立完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备查。
工作程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内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正常使用。企业注册信息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审核。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系统内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并在科技人员得分不为0分的情况下获得60分及以上的评分;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5.是否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在系统内提交至我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在系统内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我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审核,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在评价工作系统中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