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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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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材料

(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数据表(附件1);

(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总结(附件2);

(三)证明材料:评价表中所填数据的佐证材料(附件3);

(四)真实性(信用)承诺书(附件4)。



相关要求

(一)评价材料胶装一式两份(电子版由各地主管部门统一发送至邮箱),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兵团直属企业由兵团国资委)审核盖章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自治区工信厅科技质量处,兵团企业报兵团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

(二)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评价材料开展核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三)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兵团直属企业由兵团国资委)要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和指导,按要求行文报送。各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认真按时上报评价材料,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将按照评价不合格处理。发生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名称变更等信息变化,可一并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益显著。

(三)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参与企业研发,年度在企工作时长不低于4个月的,可视同企业研发人员。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与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相适应,并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工作的,可视同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